江苏高院:今后执行实施法官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关于明确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变更、
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 73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实践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有的法院由执行实施法官以执行案号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为统一实践做法,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现就裁定变更、追加当事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变更、追加当事人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后以执行案号直接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不再立“执异字”案号由执行裁决法官审查。
2、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官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实施法官出具的裁定书中应明确交代复议权或诉讼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审查及复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执行异议包括: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案外人对追加、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不服的。
第三条 执行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条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异议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除外。
第五条 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对异议涉及的财产暂停处分,对异议指向的执行措施暂停实施。对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异议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第六条 对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听证。
第七条 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执行异议书后30日内审查完毕。
第八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裁定纠正有关执行裁决或执行措施。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依法裁定驳回。
上述裁定书应送达异议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九条 执行法院应在根据本规则第八条作出的裁定书中,告知异议人和其他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期限。
第十条 异议人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执行法院驳回其异议不当的,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支持其异议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异议人或其他当事人申请复议后,执行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复议书。
(二)申请复议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四) 支持其复议申请的证据等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向执行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书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含执行卷宗)报送上一级法院。
第十五条 上一级法院立案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立案后,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复议案件案号统一编为:(××××)×法执异复字第×××号。
第十七条 上一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查处理申请复议案件。
第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理由成立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有关裁定。
第十九条 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二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听证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上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请复议案件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法院办案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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